2015-01-30 10:38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里的“澄清”,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遗漏、词义表述不清或对比较复杂事项进行的补充说明和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这里的“修改”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出现的遗漏、差错、表述不清等问题认为必须进行的修订。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招标人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
招标文件发出以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以对发现的错误或遗漏,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改正差错,避免损失。
(2)澄清与修改的时限
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投标和开标地点的修改,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以直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进行解答和说明,但最终必须将澄清与修改的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而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介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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