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13 10:49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二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2.1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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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招标人的分类
招标人分为两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招标投标法》没有将自然人定义为招标人。
法人,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企业的分支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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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招标人具备的条件
(1)依法提出招标项目
招标人依法提出招标项目,是指招标人提出的招标项目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是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依法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才能称为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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