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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主要

2015-01-13 10:46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1.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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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3)服务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3)科技项目与科研课题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①《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科技部于2000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政府财政拨款科技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明确要求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科技项目应当实行招标,并具体规定了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不招标的条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投标时间、投标无效的情形及有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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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

(1) 必须招标制度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条原则上规定了有关必须招标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于2000年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具体规定了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目前,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地区的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形成了各地执行必须招标制度的具体规范

(2)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

招标方案核准制度是与必须招标制度紧密相连的,是保障必须招标制度落实的重要手段。根据《招标投标法》授权,《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制度,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据此,原国家计委于2001年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5号),前者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申报招标事项核准应提交的书面材料,以及核准权限划分等内容。后者规定了国家计委审批(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的条件,以及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应提交的书面材料等内容。

随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颁布实施,我国投资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改革项目审批制度,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政府投资项目仍实行审批制;二是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确定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其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应调整了实行招标方案核准的项目范围,发布了《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规定需要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范围包括:中央投资项目;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同时还重新规定了核准招标方案的方式、内容和程序等。一些地方发展改革委对于地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3) 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16条规定了招标公告发布制度,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制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原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于2000年制定了《招标公告发布制度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和《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确定了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国家指定媒介;同时规定各地方政府审批权限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政府采购法》第11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财政部于2004年发布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确定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4) 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确定方式,第38条至第40条规定了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保密的要求。为依法规范评标活动,原国家计委联合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等部门于2001年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定标程序等内容。为规范评标专家资格管理,原国家计委于2003年制定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具体规定了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人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内容。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财政部联合监察部于2003年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具体规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条件、资格管理、专家的权利义务以及违规处罚等内容。为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工作,财政部于2007年制定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具体规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综合评分法的、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以及财政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内容。为贯彻落实科技兴国战略,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还制定了《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0号),具体规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评审要求、评审标准及监督检查措施等内容。

(5)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13条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定义和具备的条件,第14条规定了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目前,我国主要有六种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1)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建设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负责认定。

2)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200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负责认定。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由商务部按照2005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第6号)负责认定。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按照2005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和《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负责认定。

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按照《关于印发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306号)负责认定。

6)科技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由科技部按照《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1】4号)负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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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1)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

由于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采用招标方式的,不仅要遵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还要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

1)《政府采购法》。这是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2)政府采购制度方面的综合性规定。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规范了政府采购原则、程序、信息公告发布、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3)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制定了《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具体规定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科学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以及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等内容。

2004年,财政部还制定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明确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具体规定了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清单制度,公布清单的媒介,以及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等内容。

另外,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财政部与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就推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所列的产品。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方面的规定。为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严格控制和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财政部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制度、采购方式、采购文件内容及监督检查等内容。

5)中央国家机关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为建立和完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等规定,明确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并具体规定了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机构分别设置,推进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等内容。财政部还先后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4]104号)《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7]3号)等规定,明确规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具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预算和计划管理、采购目录与标准的制定与执行、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程序、监督检查、有关投诉及处理等内容。

(2)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通用法律

按照《合同法》有关要约与承诺的理论,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属一种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则是要约,招标人定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则属于承诺,因此,招标人与中标人要通过签订合同实现交易,必须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有关具体规定。

招标人可依法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应当同时依法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或货物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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