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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采购专业实务第二章知识点: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2015-01-05 16:24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科目预计会发生调整,网校针对招标采购专业实务的考试特点,整理了相对较稳定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希望给学员带来帮助。

第2章:招标投标概述

2.5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2.5.1招标投标常见的争议及其表达方式

(1)招标投标争议的概念:因招标投标当事****益发生的纠纷。

(2)招标投标当事主体 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

民事主体指招标人和投标人(还包括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行政主体指进行行政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授权机构。

(3)招标投标争议的类型

按照争议的当事主体分为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两种类型。

民事争议是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

行政争议是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

(4)表达和解决招标投标争议的方式

1)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民事争议包括 招标文件争议、招标过程争议、中标结果争议和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四种。对于招标文件争议、招标过程争议和中标结果争议,表达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异议(质疑)和投诉;对于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表达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①异议(质疑)异议是指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和主张权利的行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处理异议和质疑的主体。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表达争议的方式是异议和质疑。

《政府采购法》规定投标人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表达争议的方式是质疑。

投标人提出异议或质疑应注意以下事项:

A.投标人的异议和质疑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B.异议和质疑应由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

C.异议和质疑应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D.异议和质疑的对象可以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是其他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

E.异议和质疑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法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投标人公章;

F.投标人应该在异议和质疑书中明确表明提出异议和质疑的事项、理由及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

G.投标人应该对异议和质疑中举证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提出的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H.投标人不能滥用提出异议和质疑的权利,否则其行为可能构成干扰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而受到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罚。

②投诉。投诉是《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赋予投标人的行政救济手段。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处理投诉的主体。

③协商。通过双方的沟通、协调,在互谅互让、平等友好、公平合理、利益补偿的原则基础上达成一致的争议解决方式。

④调解。由第三方出面,通过调解和相互妥协解决争议的方式。

⑤仲裁。争议双方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必须达成仲裁协议。

⑥诉讼。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也无法达成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所有民事争议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得到解决。当事人应在诉讼时效内提出诉讼。

⑦其他表达民事争议的方式。

A.借助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内部监督。B.借助于其他部门的监督职能。

C.借助于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D.借助于社会舆论监督。

1)招标投标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

①行政复议。行政监督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是处理行政复议的主体。

②行政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处理行政诉讼的主体。

(5)表达和解决招标投标争议的程序

1)属于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争议的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可先提出异议(质疑),再采取投诉的方式。投标人也可以不经异议(质疑)而直接采取投诉的方式。

《政府采购法》质疑是投标人投诉的前置条件。必须先提出质疑后投诉。

2)属于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的,应按照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解决争议。协商和调解是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当协商和调解不能解决争议时,可仲裁或诉讼。相对于诉讼,仲裁的时间较短、效率较高,争议双方应优先选择仲裁。

发生招标投标行政争议,民事主体可以首先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后结果不满意的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诉讼。

2.5.2招标投标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1)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主要内容

包括招标文件争议、招标过程争议、中标结果争议和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

1)招标文件争议。招标文件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以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或明显倾向个别投标人;

②出现专有技术、专利产品、特定品牌等倾向性内容或技术规格明显有利于个别投标人产品;

③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公平;④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具有倾向性、歧视性或设置不合理;

⑤政府采购项目没有体现对于节能、环保产品和民族产业的优先和支持政策;⑥招标文件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2)招标过程争议。招标过程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公开披露信息内容及其方式的争议;

②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发售的争议; ③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过程的争议;

④评标过程的争议; ⑤具体操作的争议; ⑥招标过程其他环节的争议。

3)中标结果争议。中标结果争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没按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评标 ②对投标人实行区别对待;③对评标中的事实认定错误; ④评标中的具体判定、评标价格和评标分数的计算错误等; ⑤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投标人在投标中有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

4)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包括以下内容:

①投标人财产权受到招标人侵害;

②投标人知识产权受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侵害③投标人合同权受到侵害;

④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投标活动中损害其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 ⑤其他民事侵权行为。

(2)招标投标争议的预防

招标人应从以下方面入手预防招标投标争议的发生。

1)选择适当的招标组织形式。

2)尽量选择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规范实施招标的每个环节,是预防招标投标争议的主要措施。

3)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工作计划和招标方案。

4)招标文件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P27.

①投标人资格条件应该合理、适当。

A.规定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必须符合规定和项目需要,与项目无关的资格不应作为该项目投标人应该具备的资格条件;

B.规定投标人必须拥有某种资格、资质证书时,应该明确颁发相应证书的机关名称和资格、资质等级标准及有效范围;

C.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许可设置和颁发的资格、资质证书可以作为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除行政机构之外的其他实体颁发的各类证书一般不宜作为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②投标人资格条件应该准确、清晰、无歧义,避免提出概念含混、模棱两可、无法衡量的要求。

③在满足项目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要尽量使足够数量的投标人具备条件参与投标竞争。

④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体现对国内制造产品、节能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中小企业和少数民族地区产业的扶持。 ⑤招标文件不能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定。

⑥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不得出现专有技术专利产品、特定品牌的要求。

⑦招标文件应在专门的章节里规定判定废标(或无效投标)的标准。

⑧评标办法应尽可能对各项评审因素作出量化,评审因素不得有不合理的倾向性规定。

5)招标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①按规定实施招标投标的各个程序和环节,公平对待所有投标人,避免出现因招标程序不当造成对投标人利益的损害。

②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招标信息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媒体上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刊登。 ③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程序要求。

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评标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①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②招标人作出的无效投标和评标委员会作出的废标决定,一定要有充分的依据。 ③评标委员会应该客观公正地评标。评标的依据只能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④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联系。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⑤不得要求或允许投标人利用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机会,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评标完成后应注意的事项。

①招标人必须依法确定中标人。

②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对投标内容作实质性变更,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③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承诺支付投标补偿金的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

(3)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投标争议的处理P28

1)投标人异议和质疑的处理

①招标人接到投标人异议和质疑后,应该首先履行接收手续,向投标人书面出具接收证明,或在投标人提供的回执上签字确认。

②大多数异议和质疑都是由于投标人不了解全面情况或对一些问题发生误解造成的,招标人应当主动、耐心地向投标人澄清、说明,消除投标人误解。

③如果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提出异议和质疑的问题确实存在,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答复投标人;如经核实上述问题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并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的规定,但招标人已经无法纠正的,招标人应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情况。

④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和质疑,招标人可以请评标委员会提出答复意见,然后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答复意见答复投标人。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错误,评标委员会应纠正错误,并出具评标委员会意见;如果纠正错误导致改变中标结果,招标人应公示改变后的中标结果。如果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实行备案或审批管理,招标人还应将评标委员会意见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或审批,然后再答复投标人,并公示纠正的中标结果。

⑤给投标人的答复应使用书面形式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应在收到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

2)投诉的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的投诉处理。

招标人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①应该以理解的态度正确对待投标人的投诉。

②招标人应当认真研究投标人的投诉事项,配合调查。

③如果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招标人在处理投诉期间暂停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暂停与拟中标人的合同洽商。若合同已签订,应暂停执行,等待处理结果。

④招标人应如实提交处理投诉所需的所有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并报告有关情况。

⑤处理投诉过程中,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主动与投诉人联系,澄清、说明事实,沟通认识,消除误解。

⑥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对投诉处理决定无异议,应执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5.3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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