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5 14:08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行为的分类
A.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对意思表示的依赖为标准: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B.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是指使一方主体相对于另一方主体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某种权利的法律行为,是支配权行使的具体表现。
C.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
D.以法律行为有无对价性为标准: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这是以法律行为有无对价性为标准而做出的划分。
E.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诺成行为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实践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F.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除上述六种分类之外,法律行为还可以分为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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