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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招标师合同管理考点:招标采购合同的特点

2016-01-26 16:23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2016年招标师考试教材和大纲不会有太大变化,所以考生可以安心按照2015年的教材复习,一旦有变化,网校课程会第一时间调整补充。

2016年招标师招标采购合同管知识点整理,由职业培训教育网校独家整理,请勿转载。

招标采购合同的特点

1)法律适用多重性

招标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规范,《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还应适用《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

2)标的物具有特殊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主要包括: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标的物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招标采购合同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合同文件组成的系列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合同条款中规定,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等。

5)订立程序复杂招标采购合同的订立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编制及发出招标文件、踏勘现场、编制及递交投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签署、备案、公告等。

6)管理的特殊性①招标文件涉及标准文本的使用要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4款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第1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简单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其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根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

②招标采购合同的公告和备案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③招标采购合同对合同稳定性的要求。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包括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合同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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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ou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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