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9 14:38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要件,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4条等的规定,要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①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所作出的含有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旨在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以成立合同,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受要约人才能针对性地作出承诺。
②要约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只有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并真实且充分地向对方表达了该目的的意思表示,才是要约。
③要约是向受要约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指向的受要约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根据要约的相对人是否特定,要约可以分为特定要约和公众要约。
④要约必须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⑤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且完整。所谓“确定”是要求要约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所谓“完整”是要求其内容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件,但也不必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要约的效力在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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