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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考试最新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知识点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理的程序。第二审普通程序主要内容为:
1 ) 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 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 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3 ) 判决和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③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④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做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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