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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开庭和载决

2015-08-17 14:00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最新版《招标采购专业实务》知识点

开庭和载决

仲裁通过开庭查明事实,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裁决。

1 )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忡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 )证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黎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黎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专门性的问题,一般需要进行鉴定。

3 )辩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忡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4 )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 0 日内,可以请求仲裁补正。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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