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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动产质权的效力

2015-08-13 11:04    【  【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最新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知识点

动产质权的效力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财产的从物、享息和代位物等。关于从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 1条规定:“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关于尊息,《物权法》第213条规246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孽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代位物,在动产质物损毁、灭失的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及于其代位物,如赔偿金等。

动产质权成立之后,出质人并不丧失对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原则上,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章息,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出质人收取孽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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