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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抵押登记

2015-08-13 11:01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最新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知识点

抵押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187条、188条和1 8 9条的规定,抵押登记依效力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是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业已登记的,亦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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