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2 10:49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最新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知识点
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 5 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规定做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纲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 加处罚款;
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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