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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2015-08-12 10:49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最新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知识点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銷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所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 日内提出;

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④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⑤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 至2 人代理;

⑥举行所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⑦听证成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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