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2 10:48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最新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知识点
建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建筑法是指调整在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在《建筑法》的立法过程中,如何界定“建筑活动”是一个争论激烈的问题。一种意见主张统一立法,认为建筑活动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单项立法,认为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最终通过的《建筑法》是上述两种观点折中的结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建筑法》时,认为专业建筑工程确实具有不同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技术要求和施工方法,应当区别对待。因此,《建筑法》第2 条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也认为,不能将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与专业建筑工程带有共性的、需要共同遵守的规则分别制定几个法律,因此,由在《建筑法》的附则中的第8 1 条规定:“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因此, 《建筑法》的主要内容适用于所有的工程建设,包括公路、桥梁、港口、铁路等工程建设。
从这一角度说,《建筑法》的主要内容对建设工程具有普遍的规范意义。因此,本章的标题是建筑法,但具体内容大多是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节的标题都是以“建设工程”为定语的。
建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两种社会关系:一是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的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二是在实施建筑活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从性质上来看,前一种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监理单位、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之间在建筑活动中所形成的民事关系。后一种属于行政管理关系, 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进行的计划、组织、监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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