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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破产

2015-08-12 10:28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最新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知识点

公司破产

公司破产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公司破产是公司解散的事由之一。《企业破产法》第2 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公司因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破产,应依据破产程序对公司破产财产进行清算,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破产涉及以下实体和程序规范:

A . 破产界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申请公司破产。

B . 破产申请。公司达到破产界限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破产法》第7 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 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C . 债权人会议。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釈权。

D . 和解协议。在破产案件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E . 破产财产偿还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首先,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再次,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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