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8 11:54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师采购专业实务知识点
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及职责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依法设立是指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目的和宗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符合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审核和登记程序办理成立手续。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服务宗旨是为招标人提供代理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否则,就会形成政企不分,会对其他代理机构构成不公平待遇。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业务中的工作任务和所承担责任。《招标投标法》第15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据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1)拟订招标方案
(2)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3)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
(4)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
(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7)草拟合同
(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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