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5 09:42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七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3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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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P115
7.3.4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诉讼
(1)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也有可能是被处罚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被告。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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