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5 09:40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七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2招标投标投诉
7.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
2)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③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2)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3)对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①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②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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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
(3)可以质疑的内容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6条规定,投标人可对以下方面进行质疑:
1)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2)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3)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4)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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