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5 09:43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七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4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和民事诉讼
7.4.1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
一裁终局原则。由于仲裁是当事人基于对仲裁机构的信任作出的选择,因此其裁决是立即生效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开庭和裁决 仲裁通过开庭查明事实,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裁决。
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4.2招标投标争议的民事诉讼
招标投标争议的管辖
招标投标争议的管辖,既涉及级别管辖,也涉及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招标的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则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允许合同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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