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3 09:21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5.6.1废标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了四类废标情况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两类废标情况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①未按要求密封;
②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③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④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⑤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①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②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③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④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⑤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⑥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机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废标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1) 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2) 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3) 无投标人公章的;
4) 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P88—P90
5.6.2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4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但是,《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规定:
A.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招标机构应当于开标当日在招标网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两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一个),招标网将生成备案复函。
B.对于利用国内资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标或评标。招标机构应当发布开标时间变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间隔不得少于7日。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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