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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考试《专业实务》辅导:评标委员会

2015-01-22 16:54  来源于网络  【  【打印】【我要纠错】

  评标委员会

  (1)评标专家资格规定的条件:

  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2)评标专家的权利

  1)接受专家库组建机构的邀请,成为专家库成员;

  2)接受招标人依法选聘,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3)熟悉招标文件的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特征和需求,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评审,独立提出评审意见,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正当干预;

  4)获取相应的评标劳务报酬;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评标专家的义务

  1)接受建立专家库机构的资格审查和培训、考核,如实申报个人信息资料;

  2)遇到不得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应当主动回避;

  3)为招标人负责,维护招标、投标双方合法利益,认真、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分析、评审、比较;

  4)遵守评标工作程序和纪律规定,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任何好处,不得透露投标文件评审的有关情况;

  5)自觉依法监督、抵制、反映和核查招标、投标、代理、评标活动中的虚假、违法和不规范行为,接受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组建评标组织

  1)评标委员会构成

  ①由招标人代表及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招标人代表应熟悉招标项目的相关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若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参加,其身份定位为招标人代表。

  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项目规定: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③机电国际招标特殊要求,如500万美元及以上国际招标项目,所需专家的1/2以上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

  2)评标专家选取

  3)评标专家的回避原则

  评标专家有下列可能影响公正评标情况的,应当回避:

  ①是投标人的雇员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主管部门的人员;③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④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的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招标人可要求评标专家签署承诺书,确认其不存在上述法定回避的情形。评标中,如发现某个评标专家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该评标专家已经完成的评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应重新确定满足要求的专家替代。

  4)政府采购服务与货物招标评标专家的特殊要求

  ①采购人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②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③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④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5)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特殊要求

  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所需评标专家必须由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业主不得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专家,抽取到的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招标项目评审工作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收到回复后应当在网上注明原因并重新随机抽取专家。抽取专家次数超过三次的,应当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后,重新随机抽取专家。

  ②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的同一标包,每位专家只能参加其招标文件审核和评标两项工作中的一项。凡与该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外聘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选聘其为评标专家,需要重新抽取。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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