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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招标采购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管理要点

2015-12-24 10:4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采购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管理要点

  招标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管理工作应当关注如下要点:

  (1)招标采购货物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

  (2)招标采购货物买卖合同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投标法》第8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25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因此,招标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即招标人)和出卖人(即中标人)都应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特殊情况下才允许个人投标。

  (3)招标采购货物买卖合同不能进行转让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故招标采购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

  因此,招标采购货物买卖合同在签订后,除非发生被兼并、重组等法定情形,当事人不能任意将合同转让。

  (4)审核和确认合同当事人主体相关信息

  合同主体信息包含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资格与资信等方面内容,合同主体信息影响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应当重点进行审核与确认,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考察。

  (5)审核合同内容的完备性和严谨性

  签署要素全面、内容完备严谨的货物买卖合同是确保合同当事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保障,因此,合同当事人应当重视合同的签订管理,确保合同的完备性和严谨性。

  (6)重视货物验收与单据管理

  合同的检验条款应当具体约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以及买受人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等。

  买受人收取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与合同不符的,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另外,在货物的检验、交付过程中,应签署并保管好验收单、移交单等单据。

  (7)确保结算支付的安全性

  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结算支付的方式,结算货款过程中,应审核、查验票据是否与合同一致,以及票据的真实性。

  (8)其他注意事项

  ①应保证合同当事人名称首尾一致,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名称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与真实姓名一致。此外,应确认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具有合法有效的代理权;非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审查其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等。

  ②防范合同欺诈。

  ③应尽量使用标准合同范本

  [案例]甲公司委派业务员王某去乙公司采购钢材,王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钢材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王某在签订钢材买卖合同时,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水泥要出售,认为时值水泥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钢材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钢材和水泥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钢材货款和50万元水泥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运输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钢材和水泥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钢材的合同。4月7日因钢材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钢材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钢材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钢材过程中,因山洪暴发钢材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钢材尾款50万元。后水泥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水泥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

  问题:

  ①钢材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

  ②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订的转卖钢材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③钢材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

  ④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钢材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

  ⑤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钢材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答案:

  ①钢材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甲公司。因为钢材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钢材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钢材所有权人。

  ②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订的转卖钢材的合同有效。钢材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

  ③钢材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钢材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④甲公司不能以未收到戊公司的钢材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钢材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⑤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钢材尾款,不能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水泥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王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

责任编辑:大陆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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