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4 10:4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让标的物所有权
《合同法》第138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交付标的物并转让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2)保证标的物的交付品质
出卖人对标的物的交付品质负有担保义务。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
根据合同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当事人就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2)接收并检验标的物
及时收取标的物是买受人的义务。如买受人无合法依据拒绝收取标的物,可能导致出卖人增加额外费用支出和风险;收取标的物后,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检验标的物,如发现质量瑕疵,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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