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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第四章:投标文件的补充

2014-08-14 15:56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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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3 投标文件的补充与修改或撤回与撤销(非常重要)

  投标文件的修改是指投标人对已经递交给招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修订,或对遗漏和不足的部分进行增补。

  投标文件的撤回是指投标人收回已经交给招标人的不再投标,或以新的投标文件重新投标。

  投标文件的撤销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收回已经递交给招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任何补充、修改,招标人不予接受,撤回投标文件的还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总结

  1.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

  2.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3.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4.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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