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14 15:56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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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澄清与修改的时限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按《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第22条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对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的修改,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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