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13 17:58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4.5 行政监督方式(10种)
(1)招标方案审批与核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我国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权限内的招标方案核准项目有三类: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 ;二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 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者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 国家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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