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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第四章:研究开发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

2014-08-08 16:3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小编提醒:2014年招标师考试备考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小编整理了一些《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复习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4.科技研究开发和咨询服务项目知识产权管理

  1)研究开发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科技研究开发和咨询服务项目对技术开发成果的管理,要遵循合作优先与法定权属原则。如果有合同约定,就按其明确规定来决定权属问题,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①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开发项目中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而委托方享有以下优惠:第一,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该项许可不得撤销,也不像许可合同那样定有期限。第二,委托方在发明创造没有获批准之前,也可以对该发明创造享有实施权,但应履行保密义务。

  合作开发项目中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这是因为合作开发中各方对技术成果的获得都投入了资金,都做出了创造性劳动,因此都应有权分享技术成果。当然,根据具体情况,各方承担以下义务或享有有关的权利:第一,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第二,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权利。第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②科技咨询服务项目。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这是因为技术成果是通过发明创造人不断反复创造性脑力劳动实现的,现有的技术资料及工作条件是不可能直接产生技术成果的。由于技术成果属于发明创造人,对方也不能依据合同对新技术成果享有权利,因而对方欲使用新技术成果,应当与发明创造人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科技咨询服务项目中新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责任编辑:Hotsh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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