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07 16:22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小编提醒:2014年招标师考试备考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小编整理了一些《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复习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专题十一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变更和索赔管理
2.11.1 变更与洽商
(1)变更与洽商的基本概念
合同变更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和发包人要求变化以及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暂列金额、计日工、暂估价等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工程材料性质和品种、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和方法以及施工工期等的变动引起的合同调整。
合同洽商指合同双方对由于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所引起合同调整的影响内容,包括工程价格、工期等所进行的协商。
(2)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3)变更的程序
1)变更的提出
2)变更的批准
3)变更指令的发出
4)合同价款的调整
设计错误业主原因、政府要求、不可抗力补偿承包商;承包商原因,补偿业主
(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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