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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考试备考辅导:招标采购基本程序

2015-01-19 15:57  来源于网络  【  【打印】【我要纠错】

  一、招标采购基本程序——编制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资金来源,投标资格条件,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资金来源,投标资格条件,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二、招标采购基本程序——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一般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项目概况等内容。

  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条款及格式、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三、招标采购基本程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按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文件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标,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责任编辑:青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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