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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

2014-11-10 14:08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民法通则》中第3条至第7条确立了民事活动的如下基本原则:

  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也是主体资格和经济机会的平等,而并不关注经济活动的具体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当中,不同自然人、经济组织之间,甚至自然人、经济组织与国家政府之间都存在着各自的经济利益,它们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协作,只要为了实现各方的交易价值,反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应当是平等的,即使是具有隶属关系上、下级组织,彼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2)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进一步引申和细化,也是基于《宪法》中基本****精神对民事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给予法律保护的进一步具体保障。

  4)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采用法典化模式,本原则的确立,即在立法暂时缺位的情况下,民事活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

  5)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破环国家经济计划,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本原则被认为是承认了公序良俗原则。所谓公序,即社会整体利益,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社会道德观念和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弥补禁止性规定在国家立法中的缺失,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和社会公议监督等因素,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而能妥善处理现实中市场经济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责任编辑:m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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