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0 11:44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市场经济中交易双方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因此,在订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完全自愿的,不能是在强迫和压力下所做出的非自愿的意思表示。因为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只有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平等协商,才有可能订立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合同法中的自愿原则,是合同自由的具体体现。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自主的决策权,其合同的民事权利可以抗御非正当行使的国家权力,也不受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合同法中的自愿原则有以下含义:第一,合同当事人有订立或者不订立合同的自由;第二,当事人有选择合同相对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的自由,即有权决定与谁订立合同、有权拟定或者接受合同条款、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订立合同。
(3)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合同当事人应当正当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使当事人的利益能够均衡。在双方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义务,取得的利益要与付出的代价相适应。
(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中,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交易活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行驶权利时应当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对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地履行。
(5)合法性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等各构成要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国家强行性法律的要求,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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