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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一级造价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必会考点】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合同的履行

    2017-04-21 09:5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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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造价工程师备考已经开始,有哪些知识点你必须会的?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广大考生做了《造价管理》考点的细致总结,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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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特殊规则

      (一)价格调整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提示】谁犯了错误就惩罚谁

      (二)代为履行

      代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

      与合同转让不同,代为履行并未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改变了履行主体。

      《合同法》规定: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016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约定不明确又未能补充协议的,合同价款应按()执行。

      A.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

      B.订立合同时付款方所在地市场价格

      C.标的物交付时市场价格

      D.标的物交付时政府指导价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参见教材P36。

    本文是建设工程教育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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