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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知识点: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

2018-12-17 15:2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预计在10月下旬,在考试之前建设工程教育网小编将持续为考生更新造价工程师考试知识点。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希望能通过这种日积月累的学习,帮助大家熟练掌握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知识点。

  复习造价工程师考试,需要一点一滴的积累,为了帮大家尽快进入备考状态,网校为大家准备了造价工程师考试知识点,真心希望大家可以利用好这些内容,为考试打好基础!

  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知识点: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已经准备好啦,大家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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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

  一、合同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难以判断区别,则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当事人一方取得另一方同意后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法律行为。

  合同转让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是变更合同主体。

转让对象
形式
备注
债权
通知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不得撤销
债务
同意
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债权债务
同意
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三、合同的终止

  (一)终止条件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消;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二)合同债务的抵销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之外,当事人应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三)标的物的提存

  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和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五年,超过该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上述内容是为考生整理的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知识点,网校将会持续为考生更新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知识点,更多知识点可以进入一级造价工程师复习资料栏目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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