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2018年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5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8年度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40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区设置
10月27日
上午 09:00—11: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下午 14:00—17:00 建设工程计价
10月28日
上午0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
(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下午14:00—18:00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4科,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与“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专业今年暂不开考),考生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
本次考试考点设在省、部分省辖市政府所在城市。
二、报名及免试条件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全科)考试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参加免试部分科目(免二科)考试条件: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1.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2.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3.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三)参加增报专业考试条件:
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
三、获得资格证书的条件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考试科目(级别为免二科)的符合免试基础科目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证书。已获得资格证书,报考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只须参加专业科目且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的,方可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
四、报名时间及程序、交费时间及办法、打印准考证时间
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和考后现场资格审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报名时间
2018年8月20日9:00至9月3日17:00。考生应在报名期间完成所有报名程序并下载《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下称《资格考试报名表》),否则视为未成功报名。考生要妥善保管《资格考试报名表》,以备考后资格审查使用。
(二)报名程序
1、考生报名照片预处理
“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实行注册和报名照片资源共享,考试机构不再对照片进行审核。考生注册之前,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或河南人事考试网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自行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上报名服务平台识别,照片上传成功后系统会自动审核通过。
2、考生网上注册
报考人员登录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或http://zg.cpta.com.cn/examfront (网上报名服务平台),点击“注册”按钮,按照提示认真填写个人注册信息并上传已处理好的照片,确保个人信息真实、完整、准确。请考生牢记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用于以后报考其他考试使用。
3、考生网上报名
注册成功后,考生登录服务平台,点击左侧“进入网上报名”栏目,选择“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下一步报考省份选择“河南省”,进入报考信息填写页面,请考生按照要求进行填写。
报名按照属地原则,省直和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在省人事考试中心有主管单位报考代码的,下称“省直单位”)的考生在选择“地市”和“审核点”时,应选择“省直”(请勿错选为郑州市)。省辖市考生应选择相应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考生选择原省辖市。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报名工作,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
成功填写报考信息后,请再次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点击“报名信息确认”(报名信息确认后,考生若需修改报名信息,请点击“修改报名信息”取消确认状态,修改完毕请再次进行确认),用A4纸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考后资格审查时使用。
(三)交费时间
网上交费时间:2018年8月30日9:00至9月5日17:00(网上交费只限于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的考生)。
现场交费时间:2018年9月3日9:00至9月5日17:00(现场交费只限于报考级别为免二科和增报专业的考生)。
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必须按时交费,在规定时间内未交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交费办法
交费实行网上交费和现场交费两种办法: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的考生实行网上交费;报考级别为免二科和增报专业的考生实行现场交费。
网上交费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进入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 ),按照提示步骤进行网上交费,交费须使用银联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的规定,“级别为考全科”的考生,每人收取考务费95元(每人每科23.75元);“级别为免二科”和“级别为增报专业”的考生每人收取考务费45元。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免二科和增报专业现场交费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将考务费送交所属省辖市人事考试机构;省直免二科和增报专业现场交费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将考务费送交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3楼办公室(郑州市顺河路32号),交费时需携带本人《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交费后,将《资格考试报名表》送交3楼考务部。
各省辖市人事考试机构于2018年 9月10日前将免试部分科目只考2科已现场交费考生的信息电子版发给省人事考试中心计算机部。
网上交费成功的考生,可在网上交费截止1个月后的30天内到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发票(节假日除外),领取发票需携带一份加盖公章的《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汇总表》(见附件),现场交费的考生,可直接领取发票。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发票的,视为放弃领取发票。
(五)打印准考证时间
2018年10月19日9:00至10月25日17:00,网上已交费的考生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 ),自行打印准考证。
五、考后现场资格审查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及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16号)精神,将考前资格审查调整为考后对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省直及省辖市资格后审于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后统一进行。具体审查时间及办理流程请登陆河南职称网(http://www.hnzc.gov.cn)及各省辖市职称网查看。
六、考试教材
考试大纲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13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用书使用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会编写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2017版)、《建设工程计价》(2017版)、《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2017版)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2017版)。
七、注意事项
(一)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为保证新旧考试平稳度过,原参加2017年度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通过部分科目的考生,其考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的办法顺延至2020年,此部分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报考专业,若变更专业按新考生报考。
(三)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考生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考生报名时要认真填写报名信息,无误后再进行确认。在网上提交信息时,考生不得写繁体字和不规范简化字,姓名必须与身份证的姓名相同;答题卡和试卷上所填姓名必须与准考证、身份证上姓名相同。
(四)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方可入场;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五)《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含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2个专业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须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其它三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六)全省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 )查询考试成绩。
(七)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