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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海省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8月22至9月

2016-08-12 18:10  来源: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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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青海省2016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8月22日9时至9月1日24时;网上缴费时间:8月22日9时至9月4日24时。

关于2016年度青海省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消防局将共同开展我省2016年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内容及范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2〕56号)规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

二、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见附件2),均可申请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三、报名方式及报名时间

(一)网上报名方式: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网上报名。考生须登陆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qhpta.com)提交个人报名信息。报名具体操作步骤及报名费缴纳详见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

(二)网上报名时间:8月22日9时至9月1日24时

(三)网上缴费时间:8月22日9时至9月4日24时

四、资格审核

(一)资格审核时间:8月27日9时至9月2日18时(中午休息1小时)

(二)资格审核地点:西宁市经济开发区金桥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2楼。联系电话:0971-8818075.

(三)资格审核方式:集中审核。各单位应将本单位全部报名人员资料统一收集后到资格审核地点进行审核。

(四)资格审核资料:

1.报考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报考人员相关学历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报考人员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证明(附件4)及出具证明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4.报名表(1份,由考生网上报名后自行打印)。

(五)注意事项

在2015年度已经通过考试资格审核的考生,本次网上报名后,将自动显示资格审核通过,不必再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

五、考试时间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2016年11月12日、13日。

附件:

1.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3.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4.工作年限证明

附件1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三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

第四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第四季度。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不得强迫应试人员参加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第十条 考试管理部门和考务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附件2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3,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附件3

 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注:表中“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4

工 作 年 限 证 明

兹证明______是我单位员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工作性质为(正式制、合同制、临时制、其他) .自________年 _____月至_______ 年 _____月(共计____年)在我单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
2016年8月12日

责任编辑:xan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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