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里原本有四条,但是根据建设部2007年11月26日发布的《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删除了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的相关内容,所以我们的第二条内容也相应的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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