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交接主体和次序。此类物业的管理移交是原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管理工作移交给物业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单位之后,再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将物业管理工作移交给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而不是原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管理工作直接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虽然在具体移交中可合并进行,但要分清楚移交的主体和责任。
(2)各项资产和费用的移交,共用配套设施和机电设备接管、承接时的物业管理运作衔接是物业管理工作移交的重点和难点,承接单位应尽量分析全面、考虑周全,以利于交接和日后管理工作的开展。
(3)如承接的物业项目部分还在质保期内,承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移交单位共同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明确具体的保修项目、负责保修的单位及联系方式、保修方面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在必要时提供原施工或采购合同中关于保修的相关条款文本。
(4)在物业管理移交工作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不易全部发现,难免存在遗漏,因此在签订移交协议或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注意做出相关安排,便于在后续工作中能妥善解决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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