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通过以下途径确定其效力状态:一是经法定代理人及时追认的,该民事行为确定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未及时追认的,民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二是善意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2)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当事人在对财产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实施了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权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权利人未进行追认且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也未取得处分权,则该民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3)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的身份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及时追认的,民事行为确定有效;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民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4)无权代表行为。无权代表行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代表权限进行的民事行为。所谓超越代表权限进行的民事行为,包括法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未经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超越法人或其他组织章程中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的民事行为;也包括其超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章程或决议对其代表权设定的其他限制进行的民事行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事后通过决议对无权代表行为进行追认的,该民事行为有效。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超越其组织权限进行民事行为的,该无权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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