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的权利:业主通过合法程序购得之物业,从总体上对之拥有业权,公共契约则具体明确规定其权益。
一般包括:
a、独立拥有、使用、居住及享用其名下单位以及租金收益;
b、全权将其名下所占的业权份数,连同上述的权利及权益,自由出售、转让,出租或准许他人使用,而不受其他业主干涉;
c、可与其他业主共同自由使用大厦的公共部位及其设施;
d、对大厦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投票权,每一份业权一票;
e、业主如引用公共契约以采取法律行动时,应事前征询法律界人士的意见及指导,以确保并无误解公共契约内容;
f、各业主可根据条款,监督管理公司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2)业主的义务和责任:
a、业主在行使上述权利时,须遵守公共契约的规定;
b、业主须依照公共契约的规定,负责其名下应分担的管理费及其他基金款项;
c、业主须负责维修大厦的主要结构,包括外墙、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
d、业主须缴交其名下单位应当缴付的税项、差饷等;
e、业主占用其名下的单位时,须遵守大厦公共契约的规定;
f、业主须遵守业主会或管理人员所订立的“住户守则”。
(3)约束业主使用楼宇的公共契约条款:
a、不得改建楼宇的结构,或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
b、不得干扰楼宇任何公共部位或暗渠、排水道、喉管、电缆、固定装置等设备;
c、不得将其名下单位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或在单位内进行任何足以妨碍或侵扰其他住户的事项;
d、不得妨碍他人使用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
e、不得在楼宇内进行任何足以引致楼宇所投购保险失效,或引致保费增加的事情;
f、不得经营大厦公共契约所禁止的行业,例如经营公寓、舞厅、殡仪业等;
g、业主按照大厦公共契约各类单位的用途,使用其名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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