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物业管理师 > 复习指导 > 正文

物业管理师知识点:关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2017-09-04 10:2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字号

| |

  (1)业主的权利:业主通过合法程序购得之物业,从总体上对之拥有业权,公共契约则具体明确规定其权益。

  一般包括:

  a、独立拥有、使用、居住及享用其名下单位以及租金收益;

  b、全权将其名下所占的业权份数,连同上述的权利及权益,自由出售、转让,出租或准许他人使用,而不受其他业主干涉;

  c、可与其他业主共同自由使用大厦的公共部位及其设施;

  d、对大厦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投票权,每一份业权一票;

  e、业主如引用公共契约以采取法律行动时,应事前征询法律界人士的意见及指导,以确保并无误解公共契约内容;

  f、各业主可根据条款,监督管理公司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2)业主的义务和责任:

  a、业主在行使上述权利时,须遵守公共契约的规定;

  b、业主须依照公共契约的规定,负责其名下应分担的管理费及其他基金款项;

  c、业主须负责维修大厦的主要结构,包括外墙、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

  d、业主须缴交其名下单位应当缴付的税项、差饷等;

  e、业主占用其名下的单位时,须遵守大厦公共契约的规定;

  f、业主须遵守业主会或管理人员所订立的“住户守则”。

  (3)约束业主使用楼宇的公共契约条款:

  a、不得改建楼宇的结构,或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

  b、不得干扰楼宇任何公共部位或暗渠、排水道、喉管、电缆、固定装置等设备;

  c、不得将其名下单位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或在单位内进行任何足以妨碍或侵扰其他住户的事项;

  d、不得妨碍他人使用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

  e、不得在楼宇内进行任何足以引致楼宇所投购保险失效,或引致保费增加的事情;

  f、不得经营大厦公共契约所禁止的行业,例如经营公寓、舞厅、殡仪业等;

  g、业主按照大厦公共契约各类单位的用途,使用其名下单位。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Toffee
班次推荐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经典班次组合 专家在线答疑!

特色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特色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精品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精品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名师定期直播 一对一跟踪教学

实验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实验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3套预测题+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大数据分析小灶教学 私人定制服务!

定制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定制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以知识点为单元 十分钟一堂课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报同科目辅导 享7折优惠!

最新资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