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
(1)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进行。
(2)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如变更开标地点,招标人应当事先通知投标人,以保证全体投标人准时到场后开标。
(3)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监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人到齐后公开进行。
(4)开标由招标人主持,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其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人对投标书的补充、修改文件,开标时都必须当众拆封。
(5)开标过程应当作好记录,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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