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使用与维护中的相关规定:
一、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规划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对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情况,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通过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条例要求业主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向规划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以便物业管理企业及时调整管理方案;物业管理企业无权决定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不得擅自占用与挖掘。
三、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四、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依法规范。装饰装修房屋是业主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条例规定了业主装修房屋前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告知义务;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在知道业主装修后应当将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五、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收益来源于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应该主要用于其维修养护;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由全体业主按照产权份额分期缴纳,一旦急需时所需数量巨大,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利于及时筹备所需资金);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前提是,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等相关要求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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