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除了要符合当选委员的六个条件外,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应当终止:(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4)有犯罪行为的;(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7)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该业主应当自终止之日起限定时间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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