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1996年3月1日起执行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账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在决定《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作废的同时,其第十二条又明确指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这些都从法律法规上为物业管理报告的公布或送达奠定了基础。
针对物业管理报告的不同,其公布或送达的具体要求也不同。一般来说,向企业高层管理者以及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会提交的物业管理报告、收益性物业的物业管理报告通常都需要每月公布或提交一次。比如,向写字楼的业主(通常为写字楼的开发商)提交的物业管理报告一般就需要每月一份。而向居住物业业主、租户公布的物业管理报告,则通常要求每季度或每半年在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或办公地点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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