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一定的职责,但是其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在法定的职责内从事活动,不得滥用其权利。《条例》明确规定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的范围和对象,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能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并就物业管理有关的事项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超出法定范围从事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就背离其成立和存在的宗旨。因此,从保障广大业主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法律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活动作了限定,禁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事项无关的决定以及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条例》规定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的行为,因违法而失去正当性。如业主大会作出非法集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决定;业主委员会不经业主大会通过直接作出的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等等。对此类行为,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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