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
物业管理企业,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民事主体。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完全平等,双方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形成了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业主支付服务费用的等价交换关系,是一种真正的民事行为。而民事行为最基本的原则就在于其主体的平等性和行为的自愿性。主体平等,说明双方不是主与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为自愿,表现在几个方面:业主是否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自己的物业,选聘哪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都由业主、业主大会自己决定;反过来,物业管理企业是否接受业主的选聘,也由物业管理企业自己决定,这说明了双方签订合同的自愿。对于合同内容的确定,比如物业管理企业要提供哪些服务,服务到什么标准,业主要交纳多少物业服务费用,同样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相关主体不同意就不要签合同,签了合同就意味着接受合同的内容,同时也接受了合同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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