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处理规则
1.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的情况: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2.暂缓登记的情况: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3.不予登记的情况:属于违章建筑的;属于临时建筑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申报不实的;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由登记机关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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