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是指依法对物业管理活动及相关主体进行规范、监督、管理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另外,各省市地区也通过各种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条例或办法规定了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具体来说,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国家级的物业管理主管机构
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对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宏观管理与规范监督。
2.省市级的物业管理主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省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的法规、政策及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政策,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3.基层物业管理主管机构
包括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基层物业管理主管机构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执法监督、协调服务、宣传引导,并承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交办的具体工作。
4.基层政府及其派生机构
包括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它们不仅指导和管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同时也履行一些具体的行政管理职能。实践工作中,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监督管理、协调支持的作用。
5.物业管理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规划、城管、环卫、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按职责分工,这些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管理违章搭建、环境环卫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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