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的成立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的会议议程一般包括:
(1) 报告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情况;
(2) 宣读业主名册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3) 宣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宣讲业主对草案提出修改的修改意见,以及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业主意见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的修改结果。
(4) 投票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5) 宣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经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条例》还规定:“业主在首次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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