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的注册
物业管理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申请和延续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申请
注册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注册审查机构批准注册的,在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物业管理师注册证》。
建设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查机构。
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初始申请注册者,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②《资格证书》;
③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取得《资格证书》人员超过1年逾期提出初始注册申请的,在申请初始注册时,还应当提交通过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2)延续注册申请
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审查机构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②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③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