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使用价值,是指某种商品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效用;(交换)价值,是指该种商品同其他商品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通常用货币来衡量。没有使用价值就没有交换价值。但没有交换价值不一定没有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物业,既有使用价值也有交换价值。
(三)成交价格和市场价格
(二)投资价值和市场价值
(五)实际价格和名义价格实际价格是指在成交日期时一次付清的价格,或者将不是在成交R期时一次付清的价格折现到成交日期时的价格。名义价格是指在成交日期时讲明,但不是在成交日期时一次付清的价格。
(四)总价格和单位价格
总价格简称总价,是指某一宗或某一区域范围内的物业整体的价格。如一套高档公寓的价格,一国全部物业的价格。物业的总价格一般不能反映物业价格水平的高低。
单位价格简称单价,其中,土地单价是指单位土地面积的土地价格,房地合在一起的物业单价通常是指单位建筑物面积的价格。
(五)实际价格和名义价格实际价格是指在成交日期时一次付清的价格,或者将不是在成交R期时一次付清的价格折现到成交日期时的价格。名义价格是指在成交日期时讲明,但不是在成交日期时一次付清的价格。
(六)现房价格和期房价格
现房价格是指以已建成的物业(含土地)为交易标的的价格。期房价格是指以目前尚未建成而在将来建成的房屋(含土地)为交易标的的价格。
期房价格与现房价格之间的关系是:
期房价格一现房价格一预计从期房达到现房期间现房出租的净收益的折现值一风险补偿
(七)起价、标价、成交价和均价
起价、标价、成交价和均价,是在商品房销售中出现的一组价格。
起价指所销售的商品房的最低价格。起价通常不能反映所销售商品房的真实价格水平。
标价又称报价、表格价,是商品房出售者在其“价目表”上标注的不同楼层、朝向、户型的商品房出售价格,即卖方的要价。
成交价是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实际交易价格,买卖合同中写明的价格一般就是这个价格。
均价是所销售商品房的平均价格,具体有标价的平均价格和成交价的平均价格。成交价的平均价格一般可以反映所销售商品房的总体价格水平。
(八)评估价、保留价、起拍价、应价和成交价
这是在拍卖中出现的一组价格。物业拍卖是“公开竞价,价高者得”的物业买卖方式。
评估价是对拟拍卖的物业的公开市场价值进行测算和判定的结果。
保留价又称拍卖底价,是在拍卖前确定的拍卖标的可售的最低价格。
起拍价又称开叫价格、起叫价,是拍卖师在拍卖时首次报出的拍卖标的的价格。拍卖有增价拍卖和减价拍卖。在增价拍卖中,起拍价通常低于保留价,也可以等于保留价。
应价是竞买人对拍卖师报出的价格的应允,或是竟买人自己报出的购买价格。成交价是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
(九)买卖价格、租赁价格
买卖价格简称买卖价,是物业权利人通过买卖方式将其物业转移给他人,由物业权利人(作为卖方)收取或他人(作为买方)支付的货币额、商品或其他有价物。
租赁价格即租金。成本租金是指按照出租房屋的经营成本确定的租金,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房产税五项因素构成;商品租金又称全价租金,是指以物业价值为基础的租金,除上述五项因素之外,其构成因素还有保险费、地租和利润三项;市场租金又称协议租金,是指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租金。住宅一般是按使用面积或套计租,非住宅一般是按建筑面积计租。房租也有日租金、月租金或年租金。房租还有定额租金、定率租金(又称分成租金、百分率租金,零售商业用房通常采用这种租金)等。
(十)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是一组与政府对价格管制或干预的程度有关的价格。《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第3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十一)原始价值、账面价值、市场价值
原始价值简称原值、原价,也称历史成本、原始购置成本,是指一项资产在当初取得时实际发生的成本。会计核算的历史成本原则,要求将原始价值作为资产的人账价值。
账面价值又称账面净值、折余价值,是指一项资产的原始价值减去已计提折旧后的余额。
原始价值是始终不变的,账面价值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断减少的,市场价值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上下波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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